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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科医疗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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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科医疗工作制度

急诊科医疗工作制度

(包括急诊医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和急诊各岗位职责)

一、急诊科是全院医疗工作的主要前沿阵地,急诊科医护人员应经过急诊专业培训并相对固定,各临床科室应选派有一定临床经验和技术水平的医师参加急诊科工作,归急诊科领导,并应固定3—6个月,不能随意调换。急诊科医师由具有2年住院医师资格以上者担任,实习医师和实习护士不得单独值急诊班,进修医师由科主任批准方可参加值班

二、对急诊病员应及时严肃敏捷地进行救治,严格观察病情变化,做好各项记录,疑难、危重病员应即请上级医师诊视或急会诊,急诊抢救病人到院后5分钟内开始处理,院内急会诊10分钟内到位(《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要求);手术“绿色通道”畅通,需紧急手术者30分钟内做好术前准备;急诊科主任有权邀请和传呼在本院工作的各级医务人员参加抢救。对危重不宜搬动的病员,应在急诊科就地组织抢救,待病情稳定后再收住病房,急诊医师有权按医院规定收治危重病人,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对需立即行手术抢救的病员应及时送手术室或就地施行手术。对重大紧急的抢救性医疗处置费用(如紧急开胸、输血等)急诊科主任有权决定先处置、后补办/交收费手续。

三、急诊科各类抢救设备如“五机”(指:呼吸机、心电图机、除颤仪、洗胃机、吸痰器)、“八包”(指: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缝合包、开胸包、胸穿包、腰穿包、导尿包、接生包)要齐全、完好、适用;抢救药品齐全、无过期。抢救设备和药品有专人保管,放置固定位置,经常检查,及时补充更新和消毒。

四、急诊科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做好交,内、外、儿三科急诊医师为二十四小时坐班制(即二十四小时诊室内有值班医师接诊),其他科则为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即门诊开放期间急诊值班医师可在门诊上班)。但接到急诊通知后,最迟10分钟内应赶到急诊科接诊,值夜班人员必须在指定的值班室内休息。

五、严格实行首诊负责制,由分诊台护士签署首诊科室,各科医师不得拒绝,若确不属该科情况者,也应在做好病情记录和有关检查后,再请相应的科室会诊,直至会诊科室接诊后,方可转让他科。如有争议应请上级医师或急诊科主任主持会诊,当病情最大可能属于某科时,该科应主动接收,若有争执,急诊科主任或医务部有权决定。

六、确保医院固定急救电话的通畅,接到出诊电话后5分钟内出诊,急救车装备要齐全、完好、适用,5公里内10分钟到达现场。及时做好出诊记录。

七、遇重大抢救或成批伤员到达时,需及时报告科主任、院总值班、医务部和院领导等。凡涉及法律、纠纷的病员,在积极救治的同时,要及时向科主任及有关部门报告。凡来历不明的急诊病人,医师必须在登记本上注明陪送人姓名、地址及发现病人之地点、时间。

八、急诊科应设立若干观察床,不符合住院条件,但根据病情须急诊观察的病员,或需收住院而病房暂时无床位的重危病员,可留观察室进行观察,留察病人必须有陪人一人,负责照顾病人及办理各项手续。病员由有关科室急诊医师和急诊科护士负责诊治护理,要写好病历,开好医嘱,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及时有效地采取诊治措施,随时记录病情及处理经过,急诊留观病人原则上须在24小时内收住院。

九、急诊病人不受划区分级的,对需要转院的急诊病人须事先与所转医院联系,取得同意后,方可转院。

十、严格执行急诊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要建立各种危重病员抢救技术操作程序,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

(附)急诊科观察室制度

一、不符合住院条件,但根据病情须急诊观察的病员,或需住院而病房暂时无床位的重危病员,可留观察室进行观察,留察病人必须有陪人一人,负责照顾病人及办理各项手续。留察时间一般不要超过48小时。

二、各科急诊值班医师和护士,根据病情严密注意观察。凡收入留察病室的病员,必须开好医嘱,按格式规定及时填写病历,随时记录病情及处理经过。

三、急诊值班医师早晚各查房一次,重病随时观察。主治医师每日查床一次(早,晚),及时修订诊疗计划,指出诊疗重点。

四、急诊科值班护士,对一般病员每小时主动巡视一次,重病员15—30分钟巡视一次。按时进行诊疗护理并及时记录。

五、如病员病情变化,值班医护人员应随喊随到床边诊视。遇有疑难时,应立即向有关医师汇报。

六、急诊值班医务人员,应严格按交制度进行床边交接,重要情况要书面。病情、手术和创伤性诊疗知情同意制度(一)、患者知情同意书的签署,是患者或家属(代理人)在知情的前提和条件下,对拟实施的特殊诊疗操作、处置,作出的承诺或同意的意思表示,说明医务人员已向患者履行了医疗行为的必要性和不利后果的告知义务和医务人员不同程度的关注义务,即患者行使知情同意权的法定形式或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定形式。(二)、诊疗活动中,在对患者实施手术治疗、特殊或创伤性检查治疗、需尸解时应执行签字同意制度。属以下情况均应签署同意书:

1、各种手术及麻醉;

2、有创伤性、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其中包括各种穿刺,如骨髓穿刺、胸穿、腰穿等);

3、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病情危重,可能产生对患者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如输血治疗等);

4、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5、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6、对死因有异议需尸检;

7、其他需要事后证明已得到患者(或有关人员)认可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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