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狱的解释是:备文定案。据以定罪的全部案卷。具狱[jùyù]⒈备文定案。⒉据以定罪的全部案卷。
具狱的具体解释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为您介绍:
一、引证解释 【点此查看具狱详细内容】
⒈备文定案。引《汉书·于定国传》:“吏验治,孝妇自诬服。具狱上府。”清周亮工《祭建宁司李君硕孙公文》:“锻炼之下,死者数辈,将以单词具狱矣。”⒉据以定罪的全部案卷。引《汉书·于定国传》:“于公争之,弗能得,乃抱其具狱,哭於府上,因辞疾去。”颜师古注:“具狱者,狱案已成,其文备具也。”《新唐书·崔安潜传》:“安潜於吏事尤长,虽位将相,閲具狱,未尝不身听之。”
二、综合释义
文字记录完备的狱案。《汉书.卷七一.于定国传》:「于公争之,弗能得,乃抱其具 狱,哭于府上,因辞疾去。」《新唐书.卷一一四.崔融传》:「安潜于吏事尤长,虽位将相,阅具狱,未尝不身听之。」具狱[jùyù]狱讼资料完全,据以定罪。《汉书.卷七一.于定国传》:「吏验治,孝妇自诬服,具狱上府。」
三、国语辞典
文字记录完备的狱案。具狱[jùyù]⒈文字记录完备的狱案。引《汉书·卷七一·于定国传》:「于公争之,弗能得,乃抱其具狱,哭于府上,因辞疾去。」《新唐书·卷一一四·崔融传》:「安潜于吏事尤长,虽位将相,阅具狱,未尝不身听之。」⒉狱讼资料完全,据以定罪。引《汉书·卷七一·于定国传》:「吏验治,孝妇自诬服,具狱上府。」
四、辞典修订版
文字记录完备的狱案。《汉书.卷七一.于定国传》:「于公争之,弗能得,乃抱其具 狱,哭于府上,因辞疾去。」《新唐书.卷一一四.崔融传》:「安潜于吏事尤长,虽位将相,阅具狱,未尝不身听之。」狱讼资料完全,据以定罪。《汉书.卷七一.于定国传》:「吏验治,孝妇自诬服,具狱上府。」
五、关于具狱的成语
六、关于具狱的诗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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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狱的意思是什么
在古代的司法程序中,“具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指的是经过详细调查和审理后形成的完整案件记录,包含了所有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用以最终判定案件的性质和结果。《汉书·于定国传》中有记载:“吏验治,孝妇自诬服。具狱上府。”这句话意味着孝妇在审讯过程中因无法证明清白而被迫承认了错误,最终完整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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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新任太守就杀牛为牲去祭奠孝妇的坟墓,太守以下的官吏都亲自到坟前祭奠,办案的官吏企图用毒刑拷打治罪,孝妇自己被迫招认了假罪名。定案后报送上级官府
《东海孝妇》译文
具狱上府,于公以为此妇养姑十余年,以孝闻,必不杀也。太守不听,于公争之,弗能得。乃抱其具狱,哭于府上,因辞疾去。太守竟论杀孝妇。郡中枯旱三年。后太守至,卜筮其故,于公曰:“孝妇不当死,前太守强断之,咨当在是乎?”于是太守杀牛自祭孝妇冢,因表其墓,天立大雨,岁孰。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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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永按部适至,仕羲惧,遣使迎谢,寝其谋。加直史馆,为益州路转运使。成都府吏盗公钱,付狱已三岁,出入自如。思永摄府事甫一日,即具狱。民以楮券为市,藏衣带中,盗置刃于爪,捷取之,鲜败者。思永得一人诘之,悉黥其党隶兵间。出处:出自宋朝彭思永的《宋史·彭思永传》。
狱在文言文中的意思
狱在文言文中的含义 读音:yù 1、<名>官司;案件。《曹刿论战》:“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汉书·于定国传》:太守不听,于公争之,弗能得,乃抱其具狱,哭于府上。2、<名>监狱。《狱中杂记》:“余在刑部狱,见死而由窦出者,日三四人。”3、<名>罪状。《狱中杂记》:...
甲知能为己直,乃敢告,盖杀人者,富人陈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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