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规范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规,制定本准则[1]。
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存货、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制定了《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和《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
法律依据: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统称会计主体)。
前款所称各部门、各单位是指与本级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适用本准则。
第三条 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
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
第四条 会计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会计制度等,应当由财政部遵循本准则制定。
第五条 会计主体应当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算报告的目标是向决算报告使用者提供与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信息,综合反映会计主体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有助于决算报告使用者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为编制后续年度预算提供参考和依据。决算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及其有关部门、会计主体自身、社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含运行成本,下同)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反映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决策或者进行监督和管理。财务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债权人、各级及其有关部门、会计主体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第六条 会计主体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会计主体持续运行为前提。
第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按规定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九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同时登记外币金额。
第十条 会计核算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